一、申请条件:
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2.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申请材料:
1.《北京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中国演出家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及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使用权证明;
6.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入资单等)。
7.经办人带《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文件。
三、注意事项
1.以上全部材料均应为A4规格白色复印纸单面使用,不得装订。
2.申请表建议计算机打印。
3.申报材料应在每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提示强调: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行政许可依据:
文件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相关文件条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