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
一、 申请
(一)申请设立拍卖企业条件
1、书面申请:拟设立公司的名称 、设立的理由、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文物拍卖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方名称、各投资方出资金额及比例、公司住所、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数量等相关内容 ( 书面申请申办人为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办企业公章、申办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名并盖章)。(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第十一条 )。
2、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各投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 投资方为自然人的提交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依据同上 )。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及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第十二条 )。
4、 拍卖师、从业人员及公司主要人员基本情况(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拍卖师):公司主要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及从事相关行业的简历(简历应加盖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公章。主要人员指法人、自然人股东), 拍卖师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国家注册拍师工作调动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提供《中国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第十二条;《拍卖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
5、公司章程: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 依据同上 )
6、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机构设置图( 依据同上 ) 。
7、住所证明: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依据同上 ) 。
8、拍卖规则:(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第十二条 ) 。
以上申办材料须一式一份,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时限:5个工作日。
(二)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分支机构条件
拍卖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拔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人民币,或者上两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依据《拍卖管理办法》)
1、书面申请:拟设立分公司的名称 、设立的理由、100 万元人民币或实物、分公司住所、两名以上取得拍卖资格从业人员( 书面申请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办企业公章)。(依据 《 拍卖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 )。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及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第十二条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依据同上)
5、拍卖师、从业人员及分公司主要人员基本情况:分公司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及从事相关行业的经历 ; 拍卖师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国家注册拍师工作调动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提供《中国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依据同上)
6、住所证明: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依据同上 ) 。
7、拍卖规则:(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第十二条 ) 。
8、分公司章程: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 以上申办材料须一式一份,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时限:2个工作日。
(三)申请条件的依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拍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四)申请方式:申请人提出设立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申请,由申请人将企业信息登录“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纸制申请材料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送达。
(五)申请书 1、行政许可申请书(可上网查询并下载); 2、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可上网查询并下载)。
(六)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 受理
(一)受理条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网上上传和直接送达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北京市商务局服务交易管理处经办人员
(二)岗位及职责:北京市商务局服务交易管理处经办人员
1.审查网上上传和直接送达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对上传和直接送达的申请材料不齐的,要一次性告知申办人补齐所需材料,并制发相关文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 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办材料符合设立拍卖企业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审查依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 。
1、有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 做文物拍卖 1000 万元以上 )。
2、有拟成立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从业资格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4、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5、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6、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拍卖企业,有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且全部缴清。经营三年以上,近两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审查岗位:北京市商务局服务交易管理处经办人员、处长
(四)岗位职责:
1、经办人员:核对网上信息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处长: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经办人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须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五)审查时限: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不予受理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或通知。未做出告知通知的,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 决定
(一) 审定标准
1、 审定拟同意设立拍卖企业行政许可决定的文本。
2、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 岗位及职责:主管局长:根据经办人员、处长的审查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 结论及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自主管局长批准后十日内通知申请人。
(四) 送达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五) 经北京市商务局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行政许可决定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超过六个月未领取营业执照,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五、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先报北京市商务局核准,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拍卖企业凭北京市商务局批复文件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项目。超过六个月未进行事项变更,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依据《拍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一)各项变更事项须提供的材料:
1、关于变更事项的申请(将变更事项阐述清楚)。
2、原批复设立拍卖企业文件复印件。
3、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5、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
6、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具体变更事项根据变更内容提供相关资料:
1、名称变更: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2、法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简历。
3、经营地址变更:房屋租赁协议和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变更:(1)、股权转让协议。(2)、新法人股东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简历。
5、增加注册资本金:股东出资协议。
六、其它
(一)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请向商务部申请,(依据《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依据《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